深圳:歷史孽債不該由業主買單
日前,南山區大新社區花屋巷數百居民家中,爬進無數蝎子。居民指稱毒蝎是開發商所放,是為了逼迫搬遷。與南山區花屋巷一路之隔的金桃園大廈一期業主,同樣不高興,他們被告知土地出讓年限期滿后,政府將無償收回使用權,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著物,將被政府無償取得。
兩處居民都不高興的原因很簡單,他們房子下的土地,并不屬于他們。這背后是一家名為深圳市羅沙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羅沙公司”)在呼風喚雨。
花屋巷的居民是怎么丟失土地所有權的?1998年6月,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與原南山區建設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,在沒有公開對村民進行補償的情況下,大新社區這片土地就被“賣”了出去。羅沙公司用這塊土地的一部分建設金桃園大廈一期,獲利數億元。現在,對其他部分的土地,該公司也開始打主意,才有了逼遷的一幕(雖然誰放的蝎子還不確定)。
再來看金桃園大廈一期土地到期被政府無償收回的事。原來,當初市規劃國土局核發《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土地使用權轉讓權批復》時規定:土地期限屆滿,政府不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,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,也由政府無償取得。
金桃園大廈一期正是建在這么一片“到期無償收回”的土地上。買房人稱當初買房時,開發商向他們作了隱瞞。羅沙公司卻說,他們從南山區政府處取得土地時,沒有看到“到期收回”的規定,羅沙公司讓業主找政府維權。而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回應稱,將嚴格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辦,到期后,政府將無償取得房產。
這里頭到底誰有理?《物權法》是在2007年施行的,但本案還是可以適用民法中物權的相關原則。按物權“公示公信”原則,物權的情況是以房產登記為準,而不可任由當事方的合同規定。金桃園大廈取得了房產證,但如果房產證上沒有批注“到期無償收回”,那么意味著這項物權沒有“公示”,則不能成立。至于,開發商與政府當初是怎么在合同里規定的,那是他們之間的事。
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堅持按當年的合同辦,這合理嗎?1990年的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》第41條規定:土地使用權期滿,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。需要續期的,應當重新簽訂合同,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,并辦理登記。而2007年《物權法》已經規定自動續期。依“后法優于前法”的原則,深圳市規劃國土委自然應該遵守現在的法律規定。
上世紀90年代,中國的土地轉讓制度相當不規范,其中不乏腐敗問題。可以說中國的快速城市化,正是建立在這種不公平的基礎上的。
這筆當初的改革成本,由誰來承擔呢?肯定不是業主,更不是花屋巷居民。羅沙公司當年零地價吃進大片土地,他們的第一桶金是建立在侵害當地居民權利基礎上的。深圳有關部門與其“恪守”當年那個既損害公民利益,又與現行法律相悖的合同,不如想想怎么還當年的“孽債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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